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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重要考点六

2024-04-24 14:44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债的法律关系是连接各方权利与义务的重要纽带。一级建造师作为项目的主要管理者,必须清晰地理解和掌握债的基本法律关系,以及建设工程债的产生依据。这些知识对于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预防和解决可能出现的法律争议至关重要。2024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科目考试可能将对这些内容进行重点考察,因此,考生需要对债的相关法律概念有深入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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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5: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1、《民法典》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列为准合同。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表现:债权主体、债权内容、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考点16:建设工程债的产生依据

1、合同: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施工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完成施工任务和支付工程款;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款,则相反。

2、侵权: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民法典》规定,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无因管理: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民法典》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4、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②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③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综上所述,债的基本法律关系和建设工程债的产生依据是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科目的核心考点。这些知识点不仅是考生通过考试的关键,也是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各种债权债务问题的法律基础。面对即将到来的202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考生们应当重视对这些考点的学习,确保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准确理解和应用债的法律规则,以维护项目的合法性,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并推动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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