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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资料包

2020-12-19 09:59

一、民法是什么

(一)民法的内容

     1、民法是规定各种各样"民法规范"的部门法

     2、民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分为"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二)民法的适用

     1、民法通过"涵摄过程"得以适用:指将特定案件事实(生活事实)至于法律规范的要件之下,以获致一定的结论

     2、涵摄表现是三段论演绎推理的过程(T大前提包涵多个构成要件(M),R为法律效果,S为案件事实抽象民法规范所需的构成要件M)

民法规范与民法法条,民法法条是民法规范的载体之一,民法规范的载体还有习惯、法理等

二、民法规范适用的结果: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民法规范通过涵摄之过程得到适用,将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成立)、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法律规范+法律事实

(一)民法的渊源,指民法规范存在的形式渊源,包括直接法源(规范法源,对法官有直接约束力,民法总则第十条,应当依照法律"制定法",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间接法源(社会学法源,法官可自由裁量是否援用)

民法总则第十条所谓之法律包括"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习惯作为民法直接渊源,适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制定法无规定 2经法律共同体成员长期惯行之事实,对其已形成法律效力之确信 3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事法律事实

依照民法规范,充足民法规范之事实构成要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个或数个)客观情况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事实: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只要事实行为被认定,法律秩序均将之与特定法律效果联系起来"使该事实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为均须表达一定的意思,均属于表意行为(表示行为),所以,关于准法律行为,可类推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则。(一般为事实的告知行为,无论表达的意思如何,民法均按照法律的规定的内容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

3、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情谊关系)

     "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1搭乘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顺路代为投递信件、代为购买零食、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为人指路、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效果:不产生合同关系,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不成立合同关系的学理基础:1约定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不值得被评价为一种合同关系。2增加社会交往成本,不利于社会和谐。

但是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式损害于他人,构成侵权。就损失主张侵权责任。

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该领域的合同不容合同法介入,即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合同

合同成立之判断应当依照"合意+权利义务"公式进行判断,应当根据利益状态、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当事人在为约定之时,是否在主观上或客观上具有彼此之间成立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的意思。

若一方考虑到自己一旦违反约定没有购买彩票,将可能使自己承担危机生存的法律责任,那么当事人是不愿意受该约定所创设之义务(责任)约束的。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五、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一)支配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范围: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

特征:义务主体不特定/内容:支配行、排他性、优先性、权利行使直接性、公示性/客体:特定的利益,至迟于支配权行使时。/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无存续期间限制P19

(二)请求权

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

内容:1请求行 2排他性 3平等性(请求权之间原则上不享有对其他请求权的优先效力,但存在例外规定) 4合作性 5非公示性 6基于一定基础权利产生

请求权的客体:义务人为一定行为(作为与不作为)所有请求权都是行为请求权。

  时间:支配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民总>196条,基于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所生的原物返还请求权适用三年的普通短期诉讼时效)

       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

       原则上债权均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债权的权能:请求权能、受领权能、代为权能、撤销权能、抵消权能、处分权能

 支配权请求权:指支配权遭受侵害后,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支配权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请求权。

 支配权遭受侵害而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功能在于填补支配权人或特定人遭受的财产损失(损害)或者抚慰其遭受的精神痛苦 特征: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其成立,要求权利人受有损害、适用诉讼时效。

(三)抗辩权

概念:抗辩权,指针对请求权人的请求,得以拒绝给付的权利。

范围:一时抗辩权(先诉抗辩、双务合同履行抗辩) 永久抗辩(时效抗辩、自然债务抗辩)

特征:抗辩权法定,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约定的抗辩事由,不属于抗辩权

作用:阻碍请求权的行使,一时阻碍,永久阻碍。

民法上的抗辩:抗辩权+狭义的抗辩(否认权)。抗辩权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功能在于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的请求权的存在。

抗议的抗辩:不承认对方享有其主张的请求权,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部分不成立或者全部、部分已经消灭

   1权利全部、部分未发生的抗辩   2权利全部、部分已消灭的抗辩

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行使。

(四)形成权

概念:形成权,指依照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无须他人的参与),即可导致某一即存的法律关系(权利)变动(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它是法律在特殊情形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私人权利 有财产法上的请求权与身份法上的请求权

特征: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行使会导致法律关系变动,作用对象为法律关系/形成权行使时无对应的义务,相对人处于容忍状态,谈不上相对人负有何种法律义务/形成权具有从属性,依附于基础法律关系(注意区分仅转让债权与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的不同)

形成权种类

    财产法上的形成权1追认权 2(效力待定合同)撤销权 3(可撤销合同)撤销权 4(选择之债)选择权 5法定抵消权 6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 7(试用买卖合同)买受人的认可权 8(间接代理中第三人)选择权 9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身份法上的形成权:继承法上的形成权1遗嘱撤销权 2继承权抛弃 3受遗赠权抛弃 4遗产分割请求权婚姻法上的形成权1撤销权2离婚请求权3收养关系解除权

单纯形成权与形成诉权:单纯形成权无须通过诉讼行使(通知到达对方产生形成力)/形成诉权以通过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方式行使(判决裁定生效时才产生权利变动效果)

离婚请求权是形成权(符合构成要件就没有商量的余地),区别与"起诉离婚的诉讼权利(起诉不要求达到婚姻法无条件判决离婚的程度)"

形成权正当性的来源:1形成权相对人事先的同意 2由立法者经价值判断,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形成权

形成权的行使都是单方法律行为,可采用明示(书面、口头)默示(推定或单方承诺)两种方式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

七、民事权利的行使

1、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总则》132条

2、滥用民事权利的类型

1)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行使权利。采用客观的利益衡量。一般而言若权利人行使权利,自己所得利益极少,而他人及社会所受损失极大。(可以认定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的行使权利)

2)行使原则违反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指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系促进社会生存发展不可欠缺的合理秩序。

3)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行使权利

     细微损害与比例原则(一方存在细微过失,另一方以次为由拒绝受领给相对人造成巨大损失,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权利人妨害义务人履行义务,形成有利于权利人的法律地位,是权利人通过妨害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造成的

权利人据此行使形成权,有违诚信原则

     矛盾行为:权利人先前行为使相对人产生一种合理信赖,以为权利人不会行使某一权利,此后权利人出尔反尔,仍然行使此权利,且给相对人造成较大损害,有违诚信原则

3、滥用民事权利的法律效果

不产生权利行使的固有效果/失权/承担侵权责任/强制许

八、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

 包括自卫行为(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自助行为

 (一)自助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构成要见:①须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未负有抗辩权) ②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如果不实施自助势必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无从实现) ③不超过必要限度 ④事后必须及时请求公力救济(阻却违法)

  法律效果:保全请求权(不能直接使请求权得以实现,请求权的实现须通过司法程序)

 自助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

 自助,不要求扣留的动产归债务人所有,债务人携带的他人财产可扣留。

 自助要求在紧急情况,要求在特殊情况下可毁损债务人占有的动产

(二)紧急避险

构成要件①危险的现实性 ②具有避险目的 ③避险行为具有必要性(迫不得已)④避险行为具有相当性

因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责任的承担

避险适当:①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

         ②若有引起险情的人,且其行为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过错责任或者无过责任)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

         ③没有引起险情的人(如自然原因)可适用"公平责任",由紧急避险人或者受益人适当补偿

避险不当:①构成侵权,承担适当的责任(与其过错程度相一致)

         ②若有引起险情的人,且符合侵权构成要件,属于多因一果,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与紧急避险人共同承担责任(依照主观过错或因果关系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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