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料:刑法的结构
一、刑法的立法变迁
(一)立法变迁
1949年,废除所有国民党时期的法律。
1979年,新中国有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二法于1979年7月1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1979年7月6日、7月7日两部法律先后分别公开,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在1979年《刑法》基础上经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人大会议修订,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基础上,经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又大修过一次,2018年小修过一次。
1986年,《民法通则》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有何不同?
二、总则的结构
三、总则法条示例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分则的结构
五、分则法条示例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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