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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跟踪丨”阿里女员工案涉事男领导不构成犯罪”:为啥还要拘留15天?

2021-09-07 16:26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一案,因为有涉及阿里员工而备受关注,继8月14日济南警方第一次通报案情后,过去已经20多天,新闻信息纷繁驳杂,吃瓜群众似乎遗忘了。昨天午夜(9月6日),警方第二次通报,也意味着本案即将结案。

       从情况通报中,我们看到两点关键,甚至有些矛盾,一是检方不批捕,二是治安拘留15天。为啥检方不批捕还要拘留15天?那么不构成犯罪,女员工涉嫌诬告吗?请看下文。

一. 检察院为何不批准逮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当然也不需要逮捕。
上述法条阐明,逮捕需要符合三个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也做了规定,倡导轻罪不羁押,但就大部分案件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实务部门采取的是“以羁押措施为主,以非羁押措施为辅”的做法。
从警方的通报来看,王某文是因检方不批准逮捕而结案的,也就是说,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目前查证的情况,王某文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并且,从警方前期侦查公布的情况及终止侦查的结果来看,应当不属于证据不足不逮捕,而是该案根本就不是刑事案件,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予以刑事处罚,最终决定不予逮捕。
二.不批捕为何也还要拘留15天?
如前所述,侦查机关报请逮捕,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可能存在多种情况。可能是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证据不足),可能是案件性质不属于刑事案件,也可能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刑事处罚,还可能是符合逮捕条件但因特殊情况(如哺乳期妇女)而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而不予逮捕。因此,不追究刑事责任,不意味着没有违法行为发生。
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治安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予以治安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王某文被处以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顶格处罚,说明其治安违法行为属于“其他严重情节”。至于何为“其他严重情节”,裁量权在于执法机关。通常认为,在公共场所威胁他人、趁他人酒后意识薄弱而猥亵等,均可解释为情节严重。
三.治安拘留与刑事拘留是否可以相互“转化”?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某违法嫌疑人被治安拘留,最后又“转”刑事拘留;也有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又“转”为治安拘留,这是什么情况呢?
1.对于某些违法行为,办案单位在立案之初尚无法确定案件性质,于是以治安案件立案并作行政处罚。当违法嫌疑人被行政拘留后,在“侦审合一”之前,公安机关内部有个叫做“治审”的部门,会继续对违法行为进行“深挖”。如果通过审查,认为治安违法嫌疑人涉嫌犯罪,或者有其他犯罪线索浮出,就会决定立刑事案件继续侦查。
例如,公安机关抓获吸毒违法嫌疑人,正常情况下应当送戒毒所强戒,但经过审查发现,该嫌疑人“以贩养吸”,涉嫌毒品犯罪,或者发现其还涉嫌诈骗犯罪,于是治安拘留就“转”为刑事拘留。
此种情况,治安拘留期间先行羁押的时间最终要折抵刑期。
2.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案件,通过后续侦查,如果认为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撤销刑事案件,对于刑法视野中的“轻微”违法行为,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刑事拘留的时间折抵治安拘留的期限。但是,对于经查证,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则不能为了避免国家赔偿而以行政拘留消化案件。根据目前的《国家赔偿法》,刑拘30日后撤销案件,国家不予赔偿,实际上司法机关也没必要用这种方式“息事宁人”。
四.王某文不构成犯罪,那么阿里女员工涉嫌诬告吗?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也就是说,纯粹的捏造事实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诉,是涉嫌犯罪的,但对事实有认识错误,或者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只是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则不属于诬告陷害罪打击的范畴。就本案而言,从目前警方公布的通报可知,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因此,阿里女工即便对事实有认识错误,但毕竟是性质上的认知问题,其报案行为,不宜认定为诬告陷害。无论如何,警方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经过缜密的侦查,最终做出终止侦查的决定,该案即尘埃落定。
在一个法治国家,很多情况下,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并非一一对应、严丝合缝,只要是根据法定程序做出的决定,就应该维护其拘束力、既判力。当然,如相关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处罚或者判决不满意,可依法通过申请复议、申诉等途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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