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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备考总则知多少

2021-01-11 17:32


首先在新的备考期,我们准备了八大科目的知识点详解的专题训练,这一节的内容先给大家带来民法的前情提要内容。民法的详细内容我们也会在后续的文章中为大家一一详解。这一章节主要涉及三个部分的内容,接下来大家一起跟着优路法考的小编看看吧!


第一部分:民法总结基础理论详解

一、定义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关于民法,《民法典》未作定义,但是基于通说得出上述定义并非难事。上述定义实则围绕民法的调整对象展开,亦即民法所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例如:婚姻、收养等)与财产关系(例如:合同、物权等)”,简而言之,亦即民法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部分: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如上文所言,民法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谓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形成民事法律关系需要满足两个前提:一是发生民事法律事实,下文将予详述;二是存在民事法律规范,如果只是发生某一民事法律事实,但是关于这一民事法律事实并无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加以规制,那么在当事人之间也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如果并不存在《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规范,那么即便当事人之间签订协议,这一协议也只是具有道德意义,并无法律意义,未能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协议是否能够得到履行,完全依赖于当事人是否信守承诺,在一方拒不履行时,对方无法请求法律的强制力保护,只能在道德上加以谴责。

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也可以描述为:某一民事法律事实发在社会生活中,与此同时,在法律体系中,恰好存在某一民事法律规范可以规制这一民事法律事实,两相结合,最终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简而言之,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乃是社会生活借助民事法律规范走向秩序的过程。

民事法律关系的考点有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下文详述。

  第三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四个特征: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关系变动;属于社会关系范畴;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主体之间地位平等。以下详述。

1.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关系变动

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民事法律事实类型众多,具体包括:状态、事件以及行为。其中,行为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以及准法律行为。参见下图:

 image.png

(1)状态

状态通常被我们所忽视,但是生活之中无处不在,例如:亲属关系、年龄大小以及生死不明等。

(2)事件

事件既可以是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件,例如:地震,也可以是与人的行为有关,但是结果并非人的意志可以左右的事件,例如:出生。

(3)行为

①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其效果以意思表示为准,例如:合同,签订合同依赖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签订之后,按照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发生效果。

②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其效果以法律规定为准,例如:侵权,实施侵权行为之时,加害人通常并无形成侵权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但是最终基于《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害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将会形成侵权法律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侵权,学理之上分类稍有争议,部分学者主张将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包括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以及准法律行为)与不法行为,侵权属于不法行为,而非合法行为中的事实行为,但是在考试中,主流观点认为不必将行为分为合法行为与不法行为,侵权直接归为行为中的事实行为即可。

③准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其效果以法律规定为准。常见的准法律行为有三,开示如下:意思通知、事实通知以及情感通知。由于准法律行为并没有载入考试大纲,因此诸位不必深究,本书仅举一例以帮助诸位理解准法律行为。例如:催告(意思通知),催告的动因有很多,效果也不相同,但是都可以归为准法律行为。以合同的法定解除为例,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催告,敦促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在催告之后的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显然,此处催告含有“敦促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但是其效果却不是“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解除合同”,这一效果正是基于《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以上内容是今天优路法考的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民法相关的知识点,后面的知识点也会陆续以文章分享的方式带给大家,对你有帮助的小伙伴们也可以转给你身边有需要的朋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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