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第一章知识点干货(一)
距离202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越来越近,是时候开始复习精华了~在此特汇总了2021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节知识点汇总,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是第一章的7个考点,小伙伴们背时注意理解记忆,才好巩固基础,现在开背吧!
知识点1 法的效力层级
1. 宪法至上;
2.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制定);
4. 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
5.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1)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国务院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裁决;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裁决;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考点分析】主要考查法的效力冲突,特殊情况时的裁决,尤其是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
知识点2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财产或者经费;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全部财产);
(4)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考点分析】主要考查对条件内容的正确理解。
知识点3 法人的分类与成立
(一)营利法人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二)非营利法人
不分配所取得的利润,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三)特别法人
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考点分析】主要考查分类、包括的成员区分和取得法人资格的方式(是否需要登记)。
知识点4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单方取消委托和单方辞去委托,均不以对方同意为前提,通知即可。但是,单方取消或辞去委托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考点分析】本考点相对重要,注意其中(3)、(4)、(5)中主体的区别。
知识点5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1. 无权代理
(1)自始未经授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已终止。
行为人无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 表见代理
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特别构成要件: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须本人存在过失。
(3)须相对人为善意。
第(3)条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则相对人为主观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本人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本人不能以无权代理为抗辩。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考点分析】本考点属于重要考点,主要考查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知识点6 地役权
1.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为了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地役权的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的变动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考点分析】本考点属于重要考点,常考查地役权的概念、设立与变动。
知识点7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如买卖合同导致物权的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1)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对于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6)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分析】本考点属于重要考点,主要考查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设立转让的区别,另外物权受到的侵害不同,对应的民事责任也不同,要能够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