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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第一章知识点干货(二)

2021-08-14 14:43

  距离202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越来越近,是时候开始复习精华了~在此特汇总了2021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节知识点汇总,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是第一章的8个考点,小伙伴们背时注意理解记忆,才好巩固基础,现在开背吧!


  知识点8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一)合同

  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任何合同关系的设立,都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关系。

  (二)侵权

  1.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3.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三)无因管理(相当于见义勇为)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四)不当得利(相当于捡便宜)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民法典》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列为准合同。

  【考点分析】本考点属于重要考点,主要考查四种债的依据的概念和内涵,要能够区分,另外侵权的三种主要情形和责任承担要熟悉。


  知识点9 专利权

  1. 授予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

  3.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期限:

  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申请日: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4.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考点分析】主要考查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和期限,易考数字时间题。


  知识点10 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二)保证方式

  1.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2.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资格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四)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分析】主要考查保证人资格、保证责任以及保证期间。


  知识点11 抵押权

  一、抵押的法律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二、抵押物

  1.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权的产生

  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三、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考点分析】主要考查可以抵押的财产和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的效力及抵押权的实现。


  知识点12 定金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考点分析】主要考查定金的生效及罚则。


  知识点13 建筑工程一切险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投保人:发包人;若委托承包人投保,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被保险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范围较宽,所有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该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保险责任范围

  自然事件和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3.保险期限

  (1)起始: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2)终止:验收合格时或实际占有使用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3)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考点分析】主要考查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主体、承包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等。


  知识点14 企业增值税

  (一)纳税人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一般计税方法)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

  2.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4.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5.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6.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7.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8.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

  (三)销项税额的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4)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四)税率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调整为:

  (l)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下述第(2)项、第(4)项、第(5)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2)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①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③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上述第(1)项、第(2)项、第(5)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4)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考点分析】主要考查应纳税额的计算、销项税额的抵扣和税率。


  知识点15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考点分析】主要考查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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