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丨江苏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四章)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七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综合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
第十八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防范措施及相关知识。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涉及安全性及疗效无法判定时,考核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考核者提供使用方药组成;参加考核者要求对其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及方药组成保密的,考核专家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一)医术专长陈述。参加考核者重点陈述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基本内容、方法、特点,适应症及适用范围,有效性及独特性,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以往典型案例回顾等。
(二)现场问答。围绕参加考核者医术专长,考核有关中医基础知识、诊断技能、治疗方法、治疗效果以及方法独特性等内容。
(三)诊法技能操作。围绕参加考核者开展的医术专长,结合中医四诊理论,考核有关中医诊法技能操作。
(四)现场辨识相关中药。围绕参加考核者常用中药品种考核中药种类、药性、药量、功能主治、性味归经等知识点以及用药禁忌、药品毒性等风险点。
第二十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外治技术中不涉及中药的不考核现场辨识中药。
(一)医术专长陈述。参加考核者重点陈述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基本内容、方法、特点,适应症及适用范围,有效性及独特性,安全性风险认知及有效防范措施,以往典型案例回顾等。
(二)现场问答。围绕参加考核者医术专长,考核有关中医基础知识、诊断技能、技术方法、技术规范、治疗效果以及方法独特性等内容。
(三)外治技术操作。围绕参加考核者开展的医术专长,结合中医理论,考核有关中医外治技术操作。
(四)现场辨识相关中药。围绕参加考核者常用中药品种考核中药种类、药性、药量、功能主治、性味归经等知识点以及用药禁忌、药品毒性等风险点。
第二十一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主要以内服方药类考核为主,增加外治技术考核;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主要以外治技术考核为主,增加内服方药类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考核情况,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对其医术专长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独特性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进行评定。评定结果采用票决制。
第二十三条 考核合格者,考核专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由省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四条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者中药师;
(二)具有丰富的中医临床(中药学)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中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中药学)工作15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六条 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考核专家应当未参与对传统医学师承、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等有关培训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