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丨江苏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六章)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发证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外省中医(专长)医师拟在本省执业的,需经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并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三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及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要求参照《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5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四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