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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客观题备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020-12-15 15:11

  民诉法在法考客观题考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中2019年法考客观题分值占比重,民诉法考了38分,占比12.7%。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民诉法的知识痛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甲工厂从乙工厂购进一台机器,使用不久即损坏。甲工厂认为机器的某部件有问题,遂起诉要求乙工厂赔偿损失。 乙工厂则称,制作该部件的工艺没有问题,如果该部件有质量问题,也是由于丙工厂提供的钢材质量不好。那么一旦乙工厂败诉,就可能向丙索赔。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一)参加诉讼的条件

  1.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参诉方式 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3.参诉权利

  (1)可以行使的诉讼权利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是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参加辩论等。

  (2)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 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申请撤诉。

  (3)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 是否有上诉权,取决于是否直接承担义务。 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二)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几种情形

  1.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2.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其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例题

  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假设法院受理甲对丙提起的诉讼,下列关于乙的诉讼地位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乙在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乙在诉讼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如果参加诉讼,就处于共同原告的地位

  D.乙在诉讼中处于共同被告的地位

  正确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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