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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客观题备考: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020-12-15 15:12

  民诉法在法考客观题考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中2019年法考客观题分值占比重,民诉法考了38分,占比12.7%。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民诉法的知识痛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一)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是诉讼的当事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原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作为参加诉讼中的被告。

  (二)参加诉讼的条件

  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2.参诉方式 以起诉的方式参加。法院不得主动追加。

  3.参诉时间 (1)第一审程序中,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参加; (2)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注意: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二审程序的,二审法院可以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例题

  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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